上海绿新清算浙江德美 法院未受理
摘要:(002565)近日公告称,控股子公司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 (下称 浙江德美)司法强制清算未被法院受理。鉴于浙江德美存在上述情况,为避免公司遭受更大损失,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浙江德美实施歇业清算。应张晓东的要求,给公司发去采访函,公司在回函中称:2015年1月21日,经包括王斌、王钊德在内的浙江德美全体股东一致同意,决定对浙江德美进行清算,王斌、王钊德都在会
上海绿新(002565)近日公告称,控股子公司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 (下称 “浙江德美”)司法强制清算未被法院受理。一位自称是浙江德美二股东王斌的人向大众证券报和财信反映,法院不予受理是因上海绿新涂改股东会决议,并附上了法院的民事裁定书。 法院未受理因决议被涂改 上海绿新在公告中称,5月5日,公司向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(下称“桐乡法院”)申请对浙江德美进行司法强制清算;5月15日,桐乡法院就该事项召开了听证会。5月25日,桐乡法院下发《民事裁定书》,裁定公司所申请的司法强制清算申请不予受理。目前,公司已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。但是,公告中未提及法院不予受理的原因。 2013年6月28日,上海绿新与王斌等5名自然人签署了浙江德美股权转让协议,实施股权转让后,上海绿新占60%股份,王斌占40%股份。今年1月31日,公司发公告称,2014年12月发现浙江德美的合作方暨实际经营管理者王斌、王钊德和王国友,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,未能履行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,存在严重违规及其他行为。公司的监督和控制措施无法实施,派出高管及相关人员现场检查受阻,派驻财务经理已经无法正常开展工作,与浙江德美的实际管理层反复沟通未果,公司对浙江德美已失去了有效控制。鉴于浙江德美存在上述情况,为避免公司遭受更大损失,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浙江德美实施歇业清算。 法院为何不予受理强制清算申请?王斌说:“法院不受理是因为上海绿新出具的股东会决议有涂改。”王斌向出示了该案的民事裁定书,法院认为: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,公司可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,但本案中,根据浙江德美公司章程规定,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之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,而申请人(上海绿新)未能举证证明已经有效通知第三人(王斌),同时又因申请人提交的股东会决议有明显涂改痕迹,故被申请人浙江德美的解散事由确存异议。 王斌同时向出示了裁定书中提到的股东会决议复印件,文件开头写着“公司股东会于2015年1月21日在上海举行了临时股东会会议”,其中“2015”有明显涂改痕迹,在“5”的下方写了一个“4”。对于这份决议上王斌和王钊德(王斌之父)的签字,王斌说:“签名是我们签的,我们认得出来,但这个签名应该是上年度给审计的东西,我记得有签过类似的。以前两家关系好的时候,我都是无条件配合的,有些空白的我都签了留在那边。” 上海绿新:“涂改系笔误” 这份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名是否套用其他文件?为何要涂改? 带着这些问题,联系了上海绿新的董秘,同时也是浙江德美的法人代表张晓东。应张晓东的要求,给公司发去采访函,公司在回函中称:“2015年1月21日,经包括王斌、王钊德在内的浙江德美全体股东一致同意,决定对浙江德美进行清算,王斌、王钊德都在会议决议上亲笔签名。因为刚刚跨年,在书写会议日期出现笔误后,将2015年的5字进行了着重书写,完全不妨碍该决议的真实性和法律效率,法院对此也未提出异议。” 对于公司的说法,王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:“上市公司这么重要的文件,如果是双方意思表示,可以再做一份,怎么会允许有涂改?太牵强的解释。王钊德名义上不是股东,而他们提供的证据上有签字,上市公司连最基本的错误都会犯?这个上市公司如果做事情都是这么不严谨,那我也无话可说,广大股民应该自有判断,法官也不是傻瓜。” 值得注意的是,上海绿新在回函中提到,对于涂改一事,“法院对此也未提出异议”。既然法院无异议,又为何出现不受理的情况呢?就此,咨询了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,他说:“法院的裁定书中已经提到,股东会决议有明显涂改痕迹,真实性无法确认。很明显,法院是有异议的。公司回函中说法院对此未提出异议,不知道他是从什么角度理解的。此案根据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,但是股东会的召集程序、决议的真实性其他股东存有异议,所以法院没有办法根据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。”